2022年6月8日上午,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jīng)理謝長軍受賄、為親友非法牟利、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謝長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五十萬元;對謝長軍受賄所得財物、為親友非法牟利使其親友非法獲取的利益及相關孳息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謝長軍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謝長軍利用擔任龍源電力公司總經(jīng)理、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副總經(jīng)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職務調整、人員入職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42萬余元。
2012年至2013年,謝長軍利用擔任龍源電力公司總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安排下屬企業(yè)以高于市場391萬余元的價格從其特定關系人經(jīng)營的公司采購商品,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2004年6月,謝長軍擔任龍源電力公司總經(jīng)理期間,徇個人私利,違規(guī)決定將公款1.7億元交由他人理財,導致該款被他人長期占用,造成國有資產損失2393萬余元。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謝長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謝長軍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多次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具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鑒于其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為親友非法牟利及大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jīng)掌握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及其他受賄事實,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為親友非法牟利給國家造成的損失已全部追繳、挽回,具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