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河南省鄭州市檢察院提起的劉某土壤污染公益訴訟案在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據(jù)悉,此案是鄭州市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提起的第一起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
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間,劉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某村黃河灘內一塊土地上,違法生產、銷售甲醇、二甲苯、敵敵畏等危險化學品(涉案金額達23萬余元),且未建立任何專門儲存場所和防護、隔離設施,導致有毒有害液體通過滲漏、泄漏進入地表,造成涉案土地的土壤環(huán)境受到污染損害。經鑒定,涉案土地被污染的土壤恢復至基線水平需要修復費用119.35萬元。劉某因這一違法犯罪行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涉案土地土壤仍處于污染狀態(tài)。鄭州市檢察院遂向鄭州市中級法院提起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本案將擇日宣判。
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間,劉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某村黃河灘內一塊土地上,違法生產、銷售甲醇、二甲苯、敵敵畏等危險化學品(涉案金額達23萬余元),且未建立任何專門儲存場所和防護、隔離設施,導致有毒有害液體通過滲漏、泄漏進入地表,造成涉案土地的土壤環(huán)境受到污染損害。經鑒定,涉案土地被污染的土壤恢復至基線水平需要修復費用119.35萬元。劉某因這一違法犯罪行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涉案土地土壤仍處于污染狀態(tài)。鄭州市檢察院遂向鄭州市中級法院提起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本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