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晶光電6月21日晚間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中國證監(jiān)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億晶光電表示全面配合,并嚴格履行信披義務,并稱公司目前經(jīng)營情況正常。
億晶光電被立案調查已有預期。6月20日,媒體刊發(fā)《億晶光電易主案陷“羅生門” 三大爭議掩蓋真相》的文章,詳細報道了億晶光電控股權轉讓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瑕疵及內在隱情。當天,上交所即發(fā)出監(jiān)管工作函,要求交易雙方說明未如實披露股權轉讓事項的原因,并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去年底及今年初,荀建華與勤誠達投資先后簽署了《合作框架協(xié)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荀建華以30億元的價格(后變更為29億元),將持有的億晶光電2.35億股(占總股本的20%)轉讓給勤誠達投資。該交易完成后,億晶光電實際控制人將變更為古耀明。
由于當時荀建華擔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按規(guī)定每年協(xié)議轉讓股份不得超過自身持股的25%,因此交易分為兩期,首期轉讓8928.8萬股(占總股本的7.59%),轉讓款15億元,剩余股份需在荀建華辭職滿半年后轉讓。
從去年底至今年3月份,雙方先后簽署了多份協(xié)議,但僅對第一期股份轉讓的內容進行延遲披露,且仍公告實際控制人不會發(fā)生變化,存在明顯的信披瑕疵。
此時關于股權質押的信息披露也出現(xiàn)問題。在完成第一期股份轉讓后,荀建華又將第二期1.46億股份質押給勤誠達投資,上交所據(jù)此追問該質押事項是否屬于前期股份協(xié)議轉讓的一攬子交易。當時,億晶光電向荀建華確認后否認這一說法,并稱勤誠達投資有意向荀建華提供借款。
而勤誠達投資在接受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獨家采訪時表示,此次質押的目的是保證荀建華全面履行股份轉讓相關協(xié)議下的義務,目前及未來雙方均沒有任何融資安排。這和億晶光電公告中上交所的回復截然不同。
第一期股份完成過戶之際,上交所還詢問了億晶光電控制權是否穩(wěn)固。億晶光電當時回復稱,荀建華與勤誠達投資持股比例存在15.18%的差距,控制權穩(wěn)固。但隨后荀建華辭職,多名董監(jiān)事辭職,根據(jù)后續(xù)公告可知這正是《股份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的一部分。直到5月26日,億晶光電才公告交易整體情況,并稱實際控制人可能發(fā)生變更。
億晶光電另外一處存在信息披露瑕疵的地方是仲裁事項。
去年11月,億晶光電請求杭錦后旗支付拖欠光伏發(fā)電工程承包款及違約金共計1.65億元。今年1月,杭錦后旗提起仲裁反請求,認為項目工期嚴重遲延、發(fā)電量嚴重不達標,要求億晶光電賠償各項損失及費用共計2.99億元。
而直到4月15日,億晶光電才披露這一事項。勤誠達投資此時得知后認為,荀建華、億晶光電未及時披露這一事實,影響了其對上市公司的價值判斷,對收購決定構成重大影響。
億晶光電在6月13日的澄清公告中稱,上市公司并非交易主體,無義務向勤誠達投資單獨披露訴訟仲裁事項,是否披露與交易雙方的商業(yè)判斷沒有因果關系。億晶光電認為,其已經(jīng)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交所在對億晶光電的監(jiān)管工作函中也重點提到,公司方面遲至4月15日才公開披露關于杭錦后旗光伏電站總承包糾紛的重大仲裁事項,應當核實未及時披露前述事項的主要原因和相關責任人,并對外披露。
億晶光電被立案調查已有預期。6月20日,媒體刊發(fā)《億晶光電易主案陷“羅生門” 三大爭議掩蓋真相》的文章,詳細報道了億晶光電控股權轉讓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瑕疵及內在隱情。當天,上交所即發(fā)出監(jiān)管工作函,要求交易雙方說明未如實披露股權轉讓事項的原因,并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去年底及今年初,荀建華與勤誠達投資先后簽署了《合作框架協(xié)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荀建華以30億元的價格(后變更為29億元),將持有的億晶光電2.35億股(占總股本的20%)轉讓給勤誠達投資。該交易完成后,億晶光電實際控制人將變更為古耀明。
由于當時荀建華擔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按規(guī)定每年協(xié)議轉讓股份不得超過自身持股的25%,因此交易分為兩期,首期轉讓8928.8萬股(占總股本的7.59%),轉讓款15億元,剩余股份需在荀建華辭職滿半年后轉讓。
從去年底至今年3月份,雙方先后簽署了多份協(xié)議,但僅對第一期股份轉讓的內容進行延遲披露,且仍公告實際控制人不會發(fā)生變化,存在明顯的信披瑕疵。
此時關于股權質押的信息披露也出現(xiàn)問題。在完成第一期股份轉讓后,荀建華又將第二期1.46億股份質押給勤誠達投資,上交所據(jù)此追問該質押事項是否屬于前期股份協(xié)議轉讓的一攬子交易。當時,億晶光電向荀建華確認后否認這一說法,并稱勤誠達投資有意向荀建華提供借款。
而勤誠達投資在接受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獨家采訪時表示,此次質押的目的是保證荀建華全面履行股份轉讓相關協(xié)議下的義務,目前及未來雙方均沒有任何融資安排。這和億晶光電公告中上交所的回復截然不同。
第一期股份完成過戶之際,上交所還詢問了億晶光電控制權是否穩(wěn)固。億晶光電當時回復稱,荀建華與勤誠達投資持股比例存在15.18%的差距,控制權穩(wěn)固。但隨后荀建華辭職,多名董監(jiān)事辭職,根據(jù)后續(xù)公告可知這正是《股份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的一部分。直到5月26日,億晶光電才公告交易整體情況,并稱實際控制人可能發(fā)生變更。
億晶光電另外一處存在信息披露瑕疵的地方是仲裁事項。
去年11月,億晶光電請求杭錦后旗支付拖欠光伏發(fā)電工程承包款及違約金共計1.65億元。今年1月,杭錦后旗提起仲裁反請求,認為項目工期嚴重遲延、發(fā)電量嚴重不達標,要求億晶光電賠償各項損失及費用共計2.99億元。
而直到4月15日,億晶光電才披露這一事項。勤誠達投資此時得知后認為,荀建華、億晶光電未及時披露這一事實,影響了其對上市公司的價值判斷,對收購決定構成重大影響。
億晶光電在6月13日的澄清公告中稱,上市公司并非交易主體,無義務向勤誠達投資單獨披露訴訟仲裁事項,是否披露與交易雙方的商業(yè)判斷沒有因果關系。億晶光電認為,其已經(jīng)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交所在對億晶光電的監(jiān)管工作函中也重點提到,公司方面遲至4月15日才公開披露關于杭錦后旗光伏電站總承包糾紛的重大仲裁事項,應當核實未及時披露前述事項的主要原因和相關責任人,并對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