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不過,絕大多數適格投資者卻忽視了自己依法維權的權利,以至于錯過賠償機會。
日前,記者從相關證券維權律師處獲悉,超日太陽、上海家化、上海物貿索賠案訴訟時效均已不足一個月,海潤光伏和華銳風電索賠案的訴訟時效不足半年時間。如果投資者在限期內不能積極維權,那么將會喪失勝訴權。
超日太陽:
訴訟時效不足一個月
“協鑫集成(原超日太陽)股票及11超日債投資者訴協鑫集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民事索賠案,目前已有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投資者索賠請求的一審判決。”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告訴證券時報記者,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間買入超日太陽股票或11超日債,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該股票或債券的受損投資者,目前仍然可以提起訴訟索賠。不過訴訟時效不足一個月,過期將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護,投資者莫錯失獲賠良機。
2013年1月24日,超日太陽發(fā)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公司涉嫌未按規(guī)定披露信息,被中國證監(jiān)會上?;榫至刚{查。2015年6月6日,超日太陽公告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對破產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劉國華律師介紹,南京中院判決認為,超日太陽虛假陳述成立,雖然此前其經歷了破產重整,并且后續(xù)更名為協鑫集成,但其法人主體資格沒有改變,應該對此前超日太陽的相關債務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經歷破產重整,并且虛假陳述行為發(fā)生在破產重整之前,故投資者起訴債權應該確認為破產債權。如果投資者損失在20萬以內的部分,可以獲得100%賠償;投資者損失在20萬以上的部分,可以獲得20%的賠償。法院判決支持的不僅包括超日太陽股票投資者,還包括11超日債的投資者(債券代碼112061).
劉國華律師同時提醒,參與索賠的投資者應當提供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券賬戶開戶證明、加蓋營業(yè)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從第一次買入超日太陽股票或債券打印至賣光之日或2014年1月1日)。律師將為投資者免費計算損失,如符合條件,將提供下一步的資料。
上海家化、上海物貿:
索賠時限越來越近
2015年6月12日晚,上海家化發(fā)布公告稱收到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未披露相關關聯交易事項,上海證監(jiān)局對上海家化及相關高管作出行政處罰。同一天,上海物貿也公告收到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公司2008年至2011年年報中虛增資產和利潤總額,201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上海證監(jiān)局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上述兩案的訴訟時效均到2017年6月12日屆滿,目前剩下時間不足一月。”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提示。
“此前我們代理的數十位上海家化投資者已經通過和解途徑順利獲賠數百萬元,代理上海物貿投資者索賠案已經取得兩審勝訴判決,投資者后續(xù)只要起訴,勝訴的可能性很大??上Ш芏嗤顿Y者不知道這些索賠信息。目前來看,大部分投資者只能眼睜睜錯過。”許峰律師稱,其所在華榮律師事務所5月還將繼續(xù)向法院提交上海家化以及上海物貿的投資者索賠案件,到底有多少投資者能搭上末班車尚不確定。
對于索賠條件,許峰律師認為,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1日之間買入上海家化股票,在2013年11月21日之后賣出股票或繼續(xù)持有任何數量股票的投資者可提起索賠。在2009年3月17日到2013年10月11日之間買入上海物貿或B股,并且在2013年10月11日之后賣出股票或繼續(xù)持有任何數量股票的投資者,可向上海物貿提起索賠。“起訴之后基本就會獲賠,只是希望投資者能夠知道這個信息。”許峰律師提示。
據了解,虛假陳述索賠案件訴訟時效均為兩年。從上市公司公告被證監(jiān)會處罰之日起算,所以在今年6月上旬,上述案件的訴訟時效都將屆滿。
華銳風電:首批勝訴
投資者領到賠償款
近期投資者維權領域,通過司法程序拿到賠償款的成功案例又多了一個,即華銳風電虛假陳述投資者維權案。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介紹,作為股民的維權律師,她已通過啟動強制執(zhí)行程序,幫助股民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領到第一批索賠案的賠償款。 華銳風電此次遭遇投資者索賠,源于公司2011年年度報告存在財務造假行為。2015年11月11日,華銳風電公告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最早一批索賠案件于2015年11月底立案,經過多次開庭審理后,2016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投資者的損失與華銳風電的虛假陳述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此判決華銳風電公司需向投資者支付相關賠償款。”
據臧小麗律師介紹,獲得法院判決支持賠償的投資者是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間買入華銳風電股票,且在2013年3月7日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該股票造成的虧損。臧小麗律師表示,虛假陳述投資者索賠案的訴訟時效均為兩年,自行政監(jiān)管部門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算起。具體到華銳風電案,投資者的索賠訴訟期至2017年11月10日屆滿,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在2017年11月10日前提起索賠訴求均可。超過法定的索賠訴訟期,即使符合索賠條件,也會喪失勝訴權。
“在已有生效判決的前提下,遵照同案同判原則,其他遭遇同樣情況的華銳風電投資者一旦參與,獲賠是大概率事件。”臧小麗律師認為,對于華銳風電公司來說,這家曾經虛增利潤達2.77億的公司,總計參與索賠的股東人數才不到100人。目前距離索賠時效截止僅剩半年,絕大多數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能錯過末班車。
海潤光伏:
訴訟時效不足半年
近日,證券時報記者從代理海潤光伏索賠案件的廣東環(huán)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劉華浩律師處獲悉,股民訴海潤光伏虛假陳述證券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將于今年10月22日到期,這意味著,符合索賠條件的受損股民必須在今年10月22日前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
“從股民聯系律師到法院立案,還需要一段時間,因此留給股民的時間并不多,建議符合索賠條件的受損股民盡快委托律師參與索賠。”劉華浩律師表示。
回溯歷史,2015年10月23日,海潤光伏發(fā)布公告稱收到江蘇證監(jiān)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公告發(fā)布后,海潤光伏即遭到數十位股民索賠,且之后不斷有股民加入,索賠金額也不斷增多。“截至目前,索賠人數為799人。”劉華浩律師說。
2017年4月14日,海潤光伏發(fā)布《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顯示,截至公告發(fā)布日,海潤光伏共收到799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訴訟金額共計人民幣1.64億元,其中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額為人民幣4183.54萬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劉華浩律師告訴證券時報記者,“早在2016年3月份,我們代理的部分股民已經和海潤光伏股東楊某達成和解,并已經順利拿到賠償。另外,本案部分案件已經獲得生效判決,因此,若股民符合索賠條件,起訴獲賠幾乎沒有懸念。”
日前,記者從相關證券維權律師處獲悉,超日太陽、上海家化、上海物貿索賠案訴訟時效均已不足一個月,海潤光伏和華銳風電索賠案的訴訟時效不足半年時間。如果投資者在限期內不能積極維權,那么將會喪失勝訴權。
超日太陽:
訴訟時效不足一個月
“協鑫集成(原超日太陽)股票及11超日債投資者訴協鑫集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民事索賠案,目前已有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投資者索賠請求的一審判決。”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告訴證券時報記者,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間買入超日太陽股票或11超日債,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該股票或債券的受損投資者,目前仍然可以提起訴訟索賠。不過訴訟時效不足一個月,過期將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護,投資者莫錯失獲賠良機。
2013年1月24日,超日太陽發(fā)布《關于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公司涉嫌未按規(guī)定披露信息,被中國證監(jiān)會上?;榫至刚{查。2015年6月6日,超日太陽公告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對破產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劉國華律師介紹,南京中院判決認為,超日太陽虛假陳述成立,雖然此前其經歷了破產重整,并且后續(xù)更名為協鑫集成,但其法人主體資格沒有改變,應該對此前超日太陽的相關債務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經歷破產重整,并且虛假陳述行為發(fā)生在破產重整之前,故投資者起訴債權應該確認為破產債權。如果投資者損失在20萬以內的部分,可以獲得100%賠償;投資者損失在20萬以上的部分,可以獲得20%的賠償。法院判決支持的不僅包括超日太陽股票投資者,還包括11超日債的投資者(債券代碼112061).
劉國華律師同時提醒,參與索賠的投資者應當提供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券賬戶開戶證明、加蓋營業(yè)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從第一次買入超日太陽股票或債券打印至賣光之日或2014年1月1日)。律師將為投資者免費計算損失,如符合條件,將提供下一步的資料。
上海家化、上海物貿:
索賠時限越來越近
2015年6月12日晚,上海家化發(fā)布公告稱收到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未披露相關關聯交易事項,上海證監(jiān)局對上海家化及相關高管作出行政處罰。同一天,上海物貿也公告收到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公司2008年至2011年年報中虛增資產和利潤總額,201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上海證監(jiān)局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上述兩案的訴訟時效均到2017年6月12日屆滿,目前剩下時間不足一月。”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提示。
“此前我們代理的數十位上海家化投資者已經通過和解途徑順利獲賠數百萬元,代理上海物貿投資者索賠案已經取得兩審勝訴判決,投資者后續(xù)只要起訴,勝訴的可能性很大??上Ш芏嗤顿Y者不知道這些索賠信息。目前來看,大部分投資者只能眼睜睜錯過。”許峰律師稱,其所在華榮律師事務所5月還將繼續(xù)向法院提交上海家化以及上海物貿的投資者索賠案件,到底有多少投資者能搭上末班車尚不確定。
對于索賠條件,許峰律師認為,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1日之間買入上海家化股票,在2013年11月21日之后賣出股票或繼續(xù)持有任何數量股票的投資者可提起索賠。在2009年3月17日到2013年10月11日之間買入上海物貿或B股,并且在2013年10月11日之后賣出股票或繼續(xù)持有任何數量股票的投資者,可向上海物貿提起索賠。“起訴之后基本就會獲賠,只是希望投資者能夠知道這個信息。”許峰律師提示。
據了解,虛假陳述索賠案件訴訟時效均為兩年。從上市公司公告被證監(jiān)會處罰之日起算,所以在今年6月上旬,上述案件的訴訟時效都將屆滿。
華銳風電:首批勝訴
投資者領到賠償款
近期投資者維權領域,通過司法程序拿到賠償款的成功案例又多了一個,即華銳風電虛假陳述投資者維權案。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介紹,作為股民的維權律師,她已通過啟動強制執(zhí)行程序,幫助股民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領到第一批索賠案的賠償款。 華銳風電此次遭遇投資者索賠,源于公司2011年年度報告存在財務造假行為。2015年11月11日,華銳風電公告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最早一批索賠案件于2015年11月底立案,經過多次開庭審理后,2016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投資者的損失與華銳風電的虛假陳述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此判決華銳風電公司需向投資者支付相關賠償款。”
據臧小麗律師介紹,獲得法院判決支持賠償的投資者是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間買入華銳風電股票,且在2013年3月7日后賣出或繼續(xù)持有該股票造成的虧損。臧小麗律師表示,虛假陳述投資者索賠案的訴訟時效均為兩年,自行政監(jiān)管部門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算起。具體到華銳風電案,投資者的索賠訴訟期至2017年11月10日屆滿,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在2017年11月10日前提起索賠訴求均可。超過法定的索賠訴訟期,即使符合索賠條件,也會喪失勝訴權。
“在已有生效判決的前提下,遵照同案同判原則,其他遭遇同樣情況的華銳風電投資者一旦參與,獲賠是大概率事件。”臧小麗律師認為,對于華銳風電公司來說,這家曾經虛增利潤達2.77億的公司,總計參與索賠的股東人數才不到100人。目前距離索賠時效截止僅剩半年,絕大多數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能錯過末班車。
海潤光伏:
訴訟時效不足半年
近日,證券時報記者從代理海潤光伏索賠案件的廣東環(huán)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劉華浩律師處獲悉,股民訴海潤光伏虛假陳述證券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將于今年10月22日到期,這意味著,符合索賠條件的受損股民必須在今年10月22日前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
“從股民聯系律師到法院立案,還需要一段時間,因此留給股民的時間并不多,建議符合索賠條件的受損股民盡快委托律師參與索賠。”劉華浩律師表示。
回溯歷史,2015年10月23日,海潤光伏發(fā)布公告稱收到江蘇證監(jiān)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公告發(fā)布后,海潤光伏即遭到數十位股民索賠,且之后不斷有股民加入,索賠金額也不斷增多。“截至目前,索賠人數為799人。”劉華浩律師說。
2017年4月14日,海潤光伏發(fā)布《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顯示,截至公告發(fā)布日,海潤光伏共收到799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訴訟金額共計人民幣1.64億元,其中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額為人民幣4183.54萬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劉華浩律師告訴證券時報記者,“早在2016年3月份,我們代理的部分股民已經和海潤光伏股東楊某達成和解,并已經順利拿到賠償。另外,本案部分案件已經獲得生效判決,因此,若股民符合索賠條件,起訴獲賠幾乎沒有懸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