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作為一百多位海潤光伏投資者提起索賠的代理律師,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許峰律師收到了來自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多份《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幾乎全部支持了投資者方面提起的訴請,判決海潤光伏向多位投資者全額賠付其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據(jù)悉,除了此次判決的多個案子,由其代理的一百多個案子都會陸續(xù)判決。
海潤光伏最近一次提及投資者索賠訴訟事宜是在其8月20日發(fā)布的2016年中報,海潤光伏披露稱,該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江蘇證監(jiān)局下發(fā)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公司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和《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存在誤導性陳述。中小股東認為誤導性陳述而造成投資損失,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海潤光伏披露,截止海潤光伏2016年中報日,中小股東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本公司案件為506件,已經(jīng)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和解案件為107件。而在此前的2016年7月16日,海潤光伏公告的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投資者索賠案件進展中,其公告稱共收到519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訴訟金額共計約人民幣12,308.12萬元。
許峰律師稱,作為此次海潤光伏投資者索賠系列案件的代理律師之一,其代理其中一百多位投資者參與從去年底到今年九月份的數(shù)十次庭審,法院對數(shù)量眾多的案件進行了詳細認真的審理,并對每個細節(jié)進行了多次復核,9月29日許律師收到的多份判決,是從海潤光伏虛假陳述索賠案啟動起來的首次判決,后續(xù)除了初期一百多個已經(jīng)和解解決的案件,其余所有案件都將判決。
許律師表示,2016年年初,曾有部分案子以80%左右的比例與海潤光伏等方面達成和解,但后期,由于投資者方面與海潤光伏方面在賠償比例、付款時間、和解協(xié)議條款約定等方面無法達成一致,和解從而中斷。雖然在最近一次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的代理人均表示還有調解意向,但沒有具體方案。許峰律師認為,法院的判決就是在此種背景下作出的,通常來說,法院不會無限期的將案件拖延下去,如果各方調解無實質性進展,法院必然會判決結案。而投資者一旦獲得勝訴判決,相信會有不少正在觀望的投資者再次實質性的加入索賠隊伍。
許峰律師透漏,在過去數(shù)十次庭審中,各方爭議主要圍繞海潤光伏是否構成虛假陳述、投資者的損失計算方法、系統(tǒng)風險等因素展開,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海潤光伏構成虛假陳述,應該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海潤光伏方面提出的抗辯理由并未采信。
許峰律師提示,根據(jù)證監(jiān)會的處罰決定以及法院作出的判決書,如果投資者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并且在2015年2月13日之后賣出股票或繼續(xù)持有股票,后續(xù)提起索賠也將獲得勝訴判決。
如果投資者符合初步的買入賣出條件,律師建議投資者積極提起索賠,如果不主動索賠,將失去獲賠機會,目前海潤光伏方面沒有后續(xù)也不會有主動賠付投資者的方案。同時許峰律師也提醒,在對賬單打印等準備方面,投資者需要從嚴把握,法院對于此材料的審核非常嚴格。
海潤光伏最近一次提及投資者索賠訴訟事宜是在其8月20日發(fā)布的2016年中報,海潤光伏披露稱,該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江蘇證監(jiān)局下發(fā)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公司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潤分配預案預披露公告》和《關于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提議》存在誤導性陳述。中小股東認為誤導性陳述而造成投資損失,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海潤光伏披露,截止海潤光伏2016年中報日,中小股東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本公司案件為506件,已經(jīng)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和解案件為107件。而在此前的2016年7月16日,海潤光伏公告的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投資者索賠案件進展中,其公告稱共收到519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訴訟金額共計約人民幣12,308.12萬元。
許峰律師稱,作為此次海潤光伏投資者索賠系列案件的代理律師之一,其代理其中一百多位投資者參與從去年底到今年九月份的數(shù)十次庭審,法院對數(shù)量眾多的案件進行了詳細認真的審理,并對每個細節(jié)進行了多次復核,9月29日許律師收到的多份判決,是從海潤光伏虛假陳述索賠案啟動起來的首次判決,后續(xù)除了初期一百多個已經(jīng)和解解決的案件,其余所有案件都將判決。
許律師表示,2016年年初,曾有部分案子以80%左右的比例與海潤光伏等方面達成和解,但后期,由于投資者方面與海潤光伏方面在賠償比例、付款時間、和解協(xié)議條款約定等方面無法達成一致,和解從而中斷。雖然在最近一次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的代理人均表示還有調解意向,但沒有具體方案。許峰律師認為,法院的判決就是在此種背景下作出的,通常來說,法院不會無限期的將案件拖延下去,如果各方調解無實質性進展,法院必然會判決結案。而投資者一旦獲得勝訴判決,相信會有不少正在觀望的投資者再次實質性的加入索賠隊伍。
許峰律師透漏,在過去數(shù)十次庭審中,各方爭議主要圍繞海潤光伏是否構成虛假陳述、投資者的損失計算方法、系統(tǒng)風險等因素展開,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海潤光伏構成虛假陳述,應該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海潤光伏方面提出的抗辯理由并未采信。
許峰律師提示,根據(jù)證監(jiān)會的處罰決定以及法院作出的判決書,如果投資者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并且在2015年2月13日之后賣出股票或繼續(xù)持有股票,后續(xù)提起索賠也將獲得勝訴判決。
如果投資者符合初步的買入賣出條件,律師建議投資者積極提起索賠,如果不主動索賠,將失去獲賠機會,目前海潤光伏方面沒有后續(xù)也不會有主動賠付投資者的方案。同時許峰律師也提醒,在對賬單打印等準備方面,投資者需要從嚴把握,法院對于此材料的審核非常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