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E條: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 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三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國, 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的生產的計算數量。 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三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五十。 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五十。 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 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B第三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 其生產的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89年生產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五。 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國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第2F條: 氟氯烴
1.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下列數量之和:
(a) 其附件A第一類控制物質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二點八;及
(b) 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1989年消費的計算數量。
2.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 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六十五。
3.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 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三十五。
4.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201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 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十。
5.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202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 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本條第1款所述總和的百分之零點五。但這類消費應限于維修在該日已經有的冷凍和空調設備。
6.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2030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
7. 自1996年1月1日起,每一締約國應盡力確保:
(a) 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的使用應限于尚無其他環(huán)境上更適宜的替代物質或技術可供采用的情況;
(b) 除為了保護人類生命或人類健康的罕見情況外,使用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不應超出附件A、B和C所列控制物質目前的使用范圍;
(c) 除為了滿足其他環(huán)境、安全及經濟上的考慮外,附件C第一類控制物質的選用應是為了使臭氧的消耗減至最低限度。
第2G條: 氟溴烴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 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 及其后第十二個月期間, 其附件C第二類控制物質的消費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 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同一期間內該物質的生產的計算數量不超過零。本款應予實施,但締約國決定為滿足它們議定認為是必要的用途而允許的生產量或消費量除外。
第2H條: 甲基溴
1.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量。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 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2.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1999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七十五。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五十。但為滿足按照第5條第1款行事的締約國的國內基本需要,其生產計算數量可超過這個限額,超出部分至多為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十。
3. 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2001年1月1日起的十二個月期間,及其后每十二個月期間,其附件E控制物質的消費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消費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五十。生產該物質的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其在這些時期內該物質的生產計算數量每年不超過其1991年生產計算數量的百分之七十五。但為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