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風險提示:
1、本協議屬于投資意向協議,協議約定內容的實施和實施過程中均存在變動的可能性;
2、因項目投資金額較大,公司將采取多種方式籌集資金進行項目建設,若公司融資不能及時到位,項目投資進度將受到影響;
3、如本協議所涉及的具體事項將開始實施,公司將根據進展的情況,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guī)定,提交公司相關決策機構審議,并按規(guī)定進行信息披露。敬請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一、協議簽署情況
深圳科士達(24.870, 1.08, 4.5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于2016年6月5日在安徽省金寨縣與金寨縣人民政府簽訂了《投資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在光伏電站建設及逆變器、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生產等領域開展合作。公司擬在金寨縣域內建設300MW光伏電站,分三年實施,項目總投資約22.5億元人民幣,并在金寨現代產業(yè)園區(qū)投資建設不低于300MW光伏逆變器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項目,項目總投資約1億元人民幣。
公司與金寨縣人民政府不存在關聯關系,公司本次簽署的協議不構成關聯交易,也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公司將根據協議實施進展的情況,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guī)定,提交公司相關決策機構審議,并按規(guī)定進行信息披露。
二、協議的主要內容
甲方:金寨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1、乙方擬在金寨縣域內投資建設300MW光伏電站,分三年實施,項目總投資約22.5億元人民幣,其中2016年擬投資建設100MW,2017-2018年投資建設200MW。
2、乙方擬在金寨現代產業(yè)園區(qū)投資建設不低于300MW光伏逆變器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項目,項目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分兩期投資建設。其中第一期投資約5000萬元,第二期投資5000萬元。
乙方在上述第一期的主要生產設備進場后兩個月,甲方向乙方交付首批100MW光伏電站的用地。乙方在完成上述第二期5000萬投資后的兩個月內,甲方再向乙方交付第二批200MW光伏電站用地。
3、甲方支持乙方在金寨縣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研發(fā)和生產基地的計劃,并優(yōu)先將金寨縣的未來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項目授予乙方,并積極協調支持乙方在六安地區(qū)以及安徽省內的其他地區(qū)開展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項目。乙方也將在未來發(fā)展計劃中優(yōu)先規(guī)劃與甲方開展其他方面的合作,包含儲能、數據中心、精密空調等新項目。
4、甲方協調當地建設的光伏電站項目在同質同價的前提下,優(yōu)先采購使用乙方產品。乙方在甲方投資的制造業(yè)項目享受金寨縣招商引資的稅收及其他優(yōu)惠政策。
5、甲方支持乙方項目建設,協調乙方完成項目用地、備案、環(huán)評、核準、光伏電站并網等工作。
6、雙方在實際合作中的具體事項,另行協商,并簽訂相關協議。
三、對公司的影響
1、公司作為國內電力電子領域的領先企業(yè),擁有完善的光伏逆變器、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產品的研發(fā)、供應鏈平臺,為項目實施奠定了堅實基礎。協議的簽訂將全面推進公司與金寨縣人民政府在新能源相關領域的合作,協議約定項目的實施,將有效拓展公司光伏發(fā)電業(yè)務,加強公司在電站開發(fā)和運營方面的經驗,有利于加快公司新能源產業(yè)的延伸,完善產業(yè)布局,同時為公司抓住國內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行業(yè)快速發(fā)展的機遇,提升市場占有率提供有力支撐。
2、協議的實施不會影響公司業(yè)務獨立性,短期內不會對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和業(yè)績帶來重大影響,從長期看將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帶來有利影響。
四、備查文件
公司與金寨縣人民政府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風險提示:
1、本協議屬于投資意向協議,協議約定內容的實施和實施過程中均存在變動的可能性;
2、因項目投資金額較大,公司將采取多種方式籌集資金進行項目建設,若公司融資不能及時到位,項目投資進度將受到影響;
3、如本協議所涉及的具體事項將開始實施,公司將根據進展的情況,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guī)定,提交公司相關決策機構審議,并按規(guī)定進行信息披露。敬請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一、協議簽署情況
深圳科士達(24.870, 1.08, 4.5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于2016年6月5日在安徽省金寨縣與金寨縣人民政府簽訂了《投資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在光伏電站建設及逆變器、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生產等領域開展合作。公司擬在金寨縣域內建設300MW光伏電站,分三年實施,項目總投資約22.5億元人民幣,并在金寨現代產業(yè)園區(qū)投資建設不低于300MW光伏逆變器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項目,項目總投資約1億元人民幣。
公司與金寨縣人民政府不存在關聯關系,公司本次簽署的協議不構成關聯交易,也不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重大資產重組。
公司將根據協議實施進展的情況,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關規(guī)定,提交公司相關決策機構審議,并按規(guī)定進行信息披露。
二、協議的主要內容
甲方:金寨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1、乙方擬在金寨縣域內投資建設300MW光伏電站,分三年實施,項目總投資約22.5億元人民幣,其中2016年擬投資建設100MW,2017-2018年投資建設200MW。
2、乙方擬在金寨現代產業(yè)園區(qū)投資建設不低于300MW光伏逆變器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項目,項目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分兩期投資建設。其中第一期投資約5000萬元,第二期投資5000萬元。
乙方在上述第一期的主要生產設備進場后兩個月,甲方向乙方交付首批100MW光伏電站的用地。乙方在完成上述第二期5000萬投資后的兩個月內,甲方再向乙方交付第二批200MW光伏電站用地。
3、甲方支持乙方在金寨縣建設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研發(fā)和生產基地的計劃,并優(yōu)先將金寨縣的未來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項目授予乙方,并積極協調支持乙方在六安地區(qū)以及安徽省內的其他地區(qū)開展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項目。乙方也將在未來發(fā)展計劃中優(yōu)先規(guī)劃與甲方開展其他方面的合作,包含儲能、數據中心、精密空調等新項目。
4、甲方協調當地建設的光伏電站項目在同質同價的前提下,優(yōu)先采購使用乙方產品。乙方在甲方投資的制造業(yè)項目享受金寨縣招商引資的稅收及其他優(yōu)惠政策。
5、甲方支持乙方項目建設,協調乙方完成項目用地、備案、環(huán)評、核準、光伏電站并網等工作。
6、雙方在實際合作中的具體事項,另行協商,并簽訂相關協議。
三、對公司的影響
1、公司作為國內電力電子領域的領先企業(yè),擁有完善的光伏逆變器、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產品的研發(fā)、供應鏈平臺,為項目實施奠定了堅實基礎。協議的簽訂將全面推進公司與金寨縣人民政府在新能源相關領域的合作,協議約定項目的實施,將有效拓展公司光伏發(fā)電業(yè)務,加強公司在電站開發(fā)和運營方面的經驗,有利于加快公司新能源產業(yè)的延伸,完善產業(yè)布局,同時為公司抓住國內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行業(yè)快速發(fā)展的機遇,提升市場占有率提供有力支撐。
2、協議的實施不會影響公司業(yè)務獨立性,短期內不會對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和業(yè)績帶來重大影響,從長期看將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帶來有利影響。
四、備查文件
公司與金寨縣人民政府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