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日公司"或"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的(2014)滬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及《決定書》,《民事裁定書》中裁定受理申請人上海毅華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毅華公司")對超日公司的重整申請,《決定書》中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擔任超日公司管理人。現(xiàn)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上海毅華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qū)真北路3199弄4號樓3063室
法定代表人:陶吉仁
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上海市奉賢區(qū)南橋鎮(zhèn)江海經濟園區(qū)
主要營業(yè)地:上海市奉賢區(qū)南橋鎮(zhèn)楊王經濟園區(qū)旗港路738號
法定代表人:倪開祿
三、法院作出受理重整裁定的時間及主要內容
1.裁定的時間:2014年6月26日
2.裁定的主要內容:申請人毅華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諡橛上蛏虾R恢性荷暾垖Τ展具M行重整。被申請人超日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且提交了就公司破產重整出具的職工安置方案,以及其大股東倪開祿就公司破產重整出具的意見等書面材料。
上海一中院查明:被申請人超日公司系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均位于本市奉賢區(qū)的上市公司,其對申請人毅華公司拖欠的貨款已到期,且尚未歸還;超日公司2013年年度審計報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報告分別顯示,截止2013年12月31日,超日公司賬面資產總計人民幣3,769,509,577.61元(以下幣種相同),負債合計為4,286,949,806.62元,所有者權益合計為-517,440,229.01元;截止至2014年3月31日,超日公司賬面資產總計3,517,401,958.65元,負債合計為4,301,101,873.55元,所有者權益合計為-783,699,914.90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三條規(guī)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現(xiàn)超日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轄區(qū)內,且根據(jù)有關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申請人毅華公司對被申請人超日公司享有債權,有權依法申請超日公司重整。被申請人超日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移滟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破產重整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七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請人上海毅華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請。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的主要內容、管理模式及信息披露責任人
1.決定書的主要內容:上海一中院經采用邀請競爭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一之規(guī)定,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擔任超日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郝朝暉任負責人。
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管理人的各項職責,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jiān)督。管理人職責如下:
(一)接管債務人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它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上海一中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2.管理模式:公司重整期間將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
3.信息披露責任人:公司進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間,信息披露責任人為管理人。管理人聯(lián)系方式如下:
聯(lián)系人:吳嘉
地址:上海市奉賢區(qū)南橋鎮(zhèn)楊王經濟園區(qū)旗港路738號
電話:021-51889318
傳真:021-33617902
四、風險提示
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因公司連續(xù)三年虧損,股票已于2014年5月28日暫停上市,債券已于2014年5月30日終止上市,故本次上海一中院受理破產重整申請不會改變公司相關證券的交易狀態(tài)。同時,當公司出現(xiàn)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將存在終止上市的風險: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的相關規(guī)定,若破產重整失敗,公司將被法院宣告破產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清算,根據(jù)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12年修訂)》的規(guī)定,本公司股票將面臨終止上市的風險。
(2)公司股票現(xiàn)已暫停上市,若暫停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即公司2014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凈利潤或者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負值,根據(jù)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12年修訂)》的規(guī)定,則公司股票存在終止上市的風險。
另外,根據(jù)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12年修訂)》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還可能存在其他原因而終止上市的風險。
公司將嚴格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12年修訂)》的相關規(guī)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密切關注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進展,同時也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6月26日
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日公司"或"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的(2014)滬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及《決定書》,《民事裁定書》中裁定受理申請人上海毅華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毅華公司")對超日公司的重整申請,《決定書》中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擔任超日公司管理人。現(xiàn)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上海毅華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qū)真北路3199弄4號樓3063室
法定代表人:陶吉仁
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上海市奉賢區(qū)南橋鎮(zhèn)江海經濟園區(qū)
主要營業(yè)地:上海市奉賢區(qū)南橋鎮(zhèn)楊王經濟園區(qū)旗港路738號
法定代表人:倪開祿
三、法院作出受理重整裁定的時間及主要內容
1.裁定的時間:2014年6月26日
2.裁定的主要內容:申請人毅華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諡橛上蛏虾R恢性荷暾垖Τ展具M行重整。被申請人超日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且提交了就公司破產重整出具的職工安置方案,以及其大股東倪開祿就公司破產重整出具的意見等書面材料。
上海一中院查明:被申請人超日公司系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均位于本市奉賢區(qū)的上市公司,其對申請人毅華公司拖欠的貨款已到期,且尚未歸還;超日公司2013年年度審計報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報告分別顯示,截止2013年12月31日,超日公司賬面資產總計人民幣3,769,509,577.61元(以下幣種相同),負債合計為4,286,949,806.62元,所有者權益合計為-517,440,229.01元;截止至2014年3月31日,超日公司賬面資產總計3,517,401,958.65元,負債合計為4,301,101,873.55元,所有者權益合計為-783,699,914.90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三條規(guī)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現(xiàn)超日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轄區(qū)內,且根據(jù)有關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申請人毅華公司對被申請人超日公司享有債權,有權依法申請超日公司重整。被申請人超日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移滟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符合破產重整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七條第二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請人上海毅華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請。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的主要內容、管理模式及信息披露責任人
1.決定書的主要內容:上海一中院經采用邀請競爭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一之規(guī)定,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擔任超日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郝朝暉任負責人。
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管理人的各項職責,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jiān)督。管理人職責如下:
(一)接管債務人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它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上海一中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2.管理模式:公司重整期間將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
3.信息披露責任人:公司進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間,信息披露責任人為管理人。管理人聯(lián)系方式如下:
聯(lián)系人:吳嘉
地址:上海市奉賢區(qū)南橋鎮(zhèn)楊王經濟園區(qū)旗港路738號
電話:021-51889318
傳真:021-33617902
四、風險提示
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因公司連續(xù)三年虧損,股票已于2014年5月28日暫停上市,債券已于2014年5月30日終止上市,故本次上海一中院受理破產重整申請不會改變公司相關證券的交易狀態(tài)。同時,當公司出現(xiàn)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將存在終止上市的風險: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的相關規(guī)定,若破產重整失敗,公司將被法院宣告破產清算。如果本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清算,根據(jù)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12年修訂)》的規(guī)定,本公司股票將面臨終止上市的風險。
(2)公司股票現(xiàn)已暫停上市,若暫停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即公司2014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凈利潤或者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負值,根據(jù)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12年修訂)》的規(guī)定,則公司股票存在終止上市的風險。
另外,根據(jù)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12年修訂)》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還可能存在其他原因而終止上市的風險。
公司將嚴格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12年修訂)》的相關規(guī)定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密切關注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進展,同時也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