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江蘇博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fā)布《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公告披露,該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平機械”)因與中鐵大橋局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向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起訴。2025年8月29日,千平機械收到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滬0120民初75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千平機械的全部訴訟請求。
根據(jù)公告,2021年5月,原告千平機械與第三人天津中合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鐵大橋局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吊車租賃合同》(簡稱“合同一”),約定:第三人租用原告設備用于被告承包的三峽大豐H8-2海上風電安裝項目風機安裝工程,租期6個月;6個月內每月租費240萬元整,超出6個月按210萬元/月;被告承擔“如在本合同項下,第三人沒有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當月結算租金,被告有權從下個月中被告付給第三人的月度結算款中扣除該項費用,并支付給原告”的責任。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交付了租賃設備,經(jīng)第三人最終確認,累計結算租賃費用為17,266,633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第三人僅累計支付租賃費用9,826,633元,仍拖欠原告744萬元租賃費用。
第三人一直未按合同約定足額向原告支付當月租賃費用,原告多次催收無果。因而,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委托律師向被告發(fā)函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賃費,但被告不予理會。
2024年7月2日,原告向吉安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過程中,第三人抗辯其與被告簽訂《三峽大豐H8-2海上風電安裝項目風機安裝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合同》(簡稱“合同二”),第三人租賃原告設備即是為了執(zhí)行合同二,合同二的工程總價80,999,993元明確包含了合同一的設備租賃費用。但被告僅向第三人支付800萬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未支付,因而無力支付原告的設備租賃費。
被告未按合同一約定,向原告支付設備租賃費用,已構成嚴重違約,并造成了原告的資金利息損失,應予賠償。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設備租賃費用7,440,000元及利息損失,以7,44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85%自2023年1月1日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暫計至2024年11月1日為526,578.74元,并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財產(chǎn)保全費用。 以上訴訟請求金額暫合計為7,966,578.74元。
2025年8月29日,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2025)滬0120民初7533號],駁回原告千平機械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7,566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400元,合計72,966元,由原告千平機械負擔。
江蘇博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案件尚在上訴期內,千平機械已向法院申請財產(chǎn)保全。公司暫時無法判斷本次訴訟對公司經(jīng)營方面的影響,具體影響情況以法院最終生效的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