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愛康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2011 年 12 月 29 日第一屆董事會第九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公司的規(guī)范運作水平,增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
及時性,提高年報信息披露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
《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有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
行職責、義務或其他個人原因,導致年報披露信息出現重大差錯,對公司造成重大
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時的追究與處理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各(分)子公司負責人、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公司股東、內幕信息知情人以及與年報信息披露工作有關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 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錯必究;
2、過錯與責任相適應,責任與權利對等;
3、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原則。
第五條 公司有關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及相關規(guī)定,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內
部控制制度,確保財務報告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有關人員不得
干擾、阻礙審計機構及相關審計人員獨立、客觀地進行年報審計工作。
第六條 公司證券部在董事會秘書領導下負責收集、匯總與追究責任有關的資料,按制度規(guī)
定提出相關處理方案,逐級上報公司董事會批準。
第二章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1. 違反《公司法》、《證券法》、《企業(yè)會計準則》和《企業(yè)會計制度》等國家法律、
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使年報信息披露發(fā)生重大差錯,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
不良影響的;
2. 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以及中
國證監(jiān)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fā)布的有關年報信息披露指引、準則、通知等,使
年報信息披露發(fā)生重大差錯,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3. 違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內部控制制度,使年報
信息披露發(fā)生重大差錯,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4. 負有提供年報所需信息義務的部門和人員,提供數據信息存在重大遺漏、失實、
歧義等,使年報信息披露發(fā)生重大差錯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5. 未按照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規(guī)程辦事且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或造成
不良影響的;
6. 其他個人原因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
良影響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1、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2、打擊、報復、陷害調查人員或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的;
3、不執(zhí)行董事會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4、董事會認為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的。
第九條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或與事實不符情況的,應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條公司對以前年度已經公布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需要聘請具有執(zhí)行證券、期
貨相關業(yè)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后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第十一條對前期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中財務信息存在差錯進行更正的信息披露,應遵
循《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guī)則第 19 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
《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2 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2007 年修訂)》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當年度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更正事項時,公司內審部門應收集、匯總相
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進行責任認定,并擬定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內審部門形
成書面材料詳細說明會計差錯的內容、會計差錯的性質及產生原因、會計差錯更正
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及更正后的財務指標、會計師事務所重新審計的
情況、重大會計差錯責任認定的初步意見。之后,提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議,并
抄報監(jiān)事會。公司董事會對審計委員會的提議做出專門決議。
第十三條對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yè)績預告或業(yè)績快報存在重大
差異的,由公司內審部門負責收集、匯總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并形成書面材
料,詳細說明相關差錯的性質及產生原因、責任認定的初步意見、擬定的處罰意見
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十四條因出現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被監(jiān)管部門采取公開譴責、批評等監(jiān)管措施的,
公司內審部門應及時查實原因,采取相應的更正措施,并形成書面材料,詳細說明
相關差錯的性質及產生原因、責任認定的初步意見、擬定的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由董事會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章追究責任的形式及種類
第十五條追究責任的形式:
1、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2、通報批評;
3、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4、賠償損失;
5、解除勞動合同;
6、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條本制度第三條規(guī)定的相關責任人在出現責任追究范圍的事件時,公司在進行上
述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處罰金額由董事會視事件情節(jié)進行具體確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fā)生的;
2. 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
3. 確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觀因素造成的;
4. 董事會認為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條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參照本制度規(guī)定執(zhí)
行。
第二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者與有關法律、法規(guī)相悖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處
理。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江蘇愛康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