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因“涉嫌銷售欺詐”被車主告上法庭,法院終審判定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溫州)有限公司敗訴,需原價退車并賠償車主77.82萬元購車款。
據(jù)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李知龍、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溫州)有限公司產(chǎn)品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當事人李知龍花費77.82萬元購買了特斯拉Model X,后發(fā)現(xiàn)該車存在驅動電機型號證書不一致的問題,于是李知龍將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溫州)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其“退一賠三”。
根據(jù)內(nèi)容,特斯拉溫州公司涉嫌隱瞞信息,將車輛出售給李知龍,李知龍購車后發(fā)現(xiàn)無法在車管所正常上牌,致使車輛在地庫停放一年多未開,給其帶來重大損失。
事情發(fā)生后,李知龍與特斯拉溫州公司進行協(xié)商,后者也曾陪同李知龍前往車管所,協(xié)助其辦理上牌。
特斯拉溫州公司認為,由于李知龍主動告知車管所人員電機一致性存在問題,才被對方退單不予上牌,因此李知龍也負有責任,且一審中李知龍索賠過高。
李知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一、特斯拉溫州公司退還李知龍購車款778200元后,李知龍返還涉案車輛給特斯拉溫州公司;
二、特斯拉溫州公司按照購車款的三倍賠償李知龍損失2334600元;
三、特斯拉溫州公司賠償李知龍購車后所支出的車輛保險費16275.06元;
四、訴訟費由特斯拉溫州公司承擔。
特斯拉溫州公司認為,李知龍索賠過高且不合理,特斯拉在溝通過程中就此事盡到提醒義務,但李知龍拒不退保且放任損失擴大的后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并且認為為特斯拉帶來的損失更大。
隨后,特斯拉溫州公司提出為李知龍辦理原價退車,賠償5千元貸款利息損失,并向李知龍支付6千元的交通、餐飲費用。而辦理退車的保險差額和手續(xù)費,由李知龍自行承擔,一二審的費用也由李知龍承擔。
對此結果,李知龍顯然不能接受,在向法院舉證后,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一、特斯拉原價退車,退還購車費77.82萬元;
二、向李知龍賠償經(jīng)濟損失18萬元;
三、賠償保險費16275.06元;
四、一審案件受理費31833元,李知龍承擔1.5萬,特斯拉負擔16833元。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雙方均不服并進行了上訴。二審期間,因為雙方均未提供新證據(jù),對于一審查明的問題法院采信。
對于李知龍的訴求,裁定特斯拉銷售欺詐部分,二審法院認為,特斯拉溫州公司知曉電機型號單證信息不符的問題,但是卻以拓印不清為由召回車輛,已經(jīng)存在隱瞞真實情況的情形。
特斯拉溫州公司在明確得知案涉車輛確實存在電機型號單證信息不一致的問題后,既未及時如實告知李知龍真實情況,也未阻止李知龍停止使用車輛,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情形。
因此,特斯拉溫州公司未在第一時間如實告知李知龍案涉車輛存在不能上牌使用的嚴重問題,其行為屬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欺詐行為,應當對因欺詐行為造成的消費者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jù)法院判決,一審案件受理費31833元,由李知龍負擔12879元,由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溫州)有限公司負擔18954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27516.8元,由李知龍負擔11131.8元,由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溫州)有限公司負擔16385元。
此次判決為終審判決,意味著在銷售糾紛一案中特斯拉最終以敗訴告終。
據(jù)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李知龍、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溫州)有限公司產(chǎn)品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當事人李知龍花費77.82萬元購買了特斯拉Model X,后發(fā)現(xiàn)該車存在驅動電機型號證書不一致的問題,于是李知龍將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溫州)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其“退一賠三”。
根據(jù)內(nèi)容,特斯拉溫州公司涉嫌隱瞞信息,將車輛出售給李知龍,李知龍購車后發(fā)現(xiàn)無法在車管所正常上牌,致使車輛在地庫停放一年多未開,給其帶來重大損失。
事情發(fā)生后,李知龍與特斯拉溫州公司進行協(xié)商,后者也曾陪同李知龍前往車管所,協(xié)助其辦理上牌。
特斯拉溫州公司認為,由于李知龍主動告知車管所人員電機一致性存在問題,才被對方退單不予上牌,因此李知龍也負有責任,且一審中李知龍索賠過高。
李知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一、特斯拉溫州公司退還李知龍購車款778200元后,李知龍返還涉案車輛給特斯拉溫州公司;
二、特斯拉溫州公司按照購車款的三倍賠償李知龍損失2334600元;
三、特斯拉溫州公司賠償李知龍購車后所支出的車輛保險費16275.06元;
四、訴訟費由特斯拉溫州公司承擔。
特斯拉溫州公司認為,李知龍索賠過高且不合理,特斯拉在溝通過程中就此事盡到提醒義務,但李知龍拒不退保且放任損失擴大的后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并且認為為特斯拉帶來的損失更大。
隨后,特斯拉溫州公司提出為李知龍辦理原價退車,賠償5千元貸款利息損失,并向李知龍支付6千元的交通、餐飲費用。而辦理退車的保險差額和手續(xù)費,由李知龍自行承擔,一二審的費用也由李知龍承擔。
對此結果,李知龍顯然不能接受,在向法院舉證后,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一、特斯拉原價退車,退還購車費77.82萬元;
二、向李知龍賠償經(jīng)濟損失18萬元;
三、賠償保險費16275.06元;
四、一審案件受理費31833元,李知龍承擔1.5萬,特斯拉負擔16833元。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雙方均不服并進行了上訴。二審期間,因為雙方均未提供新證據(jù),對于一審查明的問題法院采信。
對于李知龍的訴求,裁定特斯拉銷售欺詐部分,二審法院認為,特斯拉溫州公司知曉電機型號單證信息不符的問題,但是卻以拓印不清為由召回車輛,已經(jīng)存在隱瞞真實情況的情形。
特斯拉溫州公司在明確得知案涉車輛確實存在電機型號單證信息不一致的問題后,既未及時如實告知李知龍真實情況,也未阻止李知龍停止使用車輛,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情形。
因此,特斯拉溫州公司未在第一時間如實告知李知龍案涉車輛存在不能上牌使用的嚴重問題,其行為屬于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欺詐行為,應當對因欺詐行為造成的消費者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jù)法院判決,一審案件受理費31833元,由李知龍負擔12879元,由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溫州)有限公司負擔18954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27516.8元,由李知龍負擔11131.8元,由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溫州)有限公司負擔16385元。
此次判決為終審判決,意味著在銷售糾紛一案中特斯拉最終以敗訴告終。